主旨:重申境外生工讀應遵循事項,並請貴校確實要求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落實並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保障境外生學習權益,本部業於108年4月3日以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函知貴校有關學校招收一般境外生實習與工讀規範,並請學校檢核執行情形。
二、惟依本部近日查核結果,仍有學校發生境外生工讀違法情事,爰本部再次重申境外生工讀應遵循事項,請貴校公告周知全校人員並確實配合辦理,另鼓勵境外學生善加利用NISA專線,妥善維護學生權益(請參閱附件新聞稿)。如有違規情形並經本部查證屬實,除將停止招收境外生,扣減學校獎補助及招收一般生名額外,情節重大者將列專案輔導學校,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三、境外生來臺事由為就學,應從事與其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而非受僱來臺工作,因此其校外實習不得與工讀混淆,學校不得以實習課程為名義,要求學生或依學生要求安排從事工讀,並應遵守下列辦理原則:
「學校與廠商的實習契約」與「學生個人與廠商的工讀契約」必須明確區隔。
「學生個人與廠商的工讀契約」為學生個人與廠商簽訂之契約,需尊重學生自主工作意願,學校不得以實習課程之名要求學生從事工讀,也不得將工讀事項訂定於實習契約,而應另訂工讀契約。
境外生工讀應依就業服務法申請工作許可,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週至多20小時。
學校、實習機構或工讀機構均不得扣留學生護照,且實習津貼或學生個人工讀薪資應由實習機構或工讀機構直接撥付學生,不得將實習津貼或工讀薪資代扣學費、雜費及代辦費等費用後,再核發予學生。
學校基於對境外生之輔導責任,應關心其工讀情形並提供必要協助,但嚴禁涉及強制學生工讀;若學校協助提供學生工讀資訊,則應充分掌握學生與廠商簽訂之工讀契約內容及實際工讀情形。為避免附件違法情事再次發生,請各校立即針對境外生工讀,透過輔導方式確實向學生關心了解是否遭遇上開第(三)點超時工讀及第(四)點遭扣留護照或代扣費用等情形。